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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RoHS 符合性聲
依檢驗標準 CNS15663 之規定將限用物質含有情況標示於表列商品之本體、包裝、標貼、或說明
書。以下表格列出了產品中可能包含的有害物質的名稱和含量。
限用物質及其化學符號
部件名稱
(Pb)
(Hg)
(Cd)
六價鉻
(Cr
+6
)
多溴聯苯
(PBB)
多溴二苯醚
(PBDE)
支架/外殼
印刷電路板
(PCBA)*
玻璃面板
電纜/電線/連接器
電源設備/外接電源
供應器
配件/其他
本表格依據 CNS15663 的規定編制。
備考1.〝超出 0.1 wt %〞及〝超出 0.01 wt %〞係指限用物質之百分比含量超出百分比含量基準值。
備考2.〝○〞係指該項限用物質之百分比含量未超出百分比含量基準值。
備考3.〝-〞係指該項限用物質為排除項目。
*電路板元件包括印刷電路板及其構成的零部分,如電阻 、電容、積體電路、連接器等。
上述某些產品元件在 RoHS 排除條款 III 下得以免除,範圍如下:
排除元件範例:
1. 特殊用途的冷陰極燈管及外部電極螢光燈管(CCFL EEFL)中的水銀不超過
(每燈管):
(1) 短型(≦500 公釐):每燈管最多 3.5 毫克。
(2) 中型(>500 公釐及 1,500 公釐):每燈管最多 5 毫克。
(3) 長型(>1,500 公釐):每燈管最多 13 毫克。
2. 陰極射線管中的玻璃可含鉛。
3. 螢光燈管玻璃含鉛量不得超過重量的 0.2%
4. 鉛作為鋁合金中的元素時,其含量最高可達重量的 0.4%
5. 銅合金中所含的鉛,最高可達重量的 4%
6. 高熔點類之焊錫可含鉛(即以鉛為基底的合金,鉛含量可達重量的 85% 以上)。
7. 電器及電子元件中玻璃或陶瓷所使用的鉛(不包括介電陶瓷電容),例如壓電裝置,或者玻璃或陶瓷複合
材料。
RF警語:
(1) 經審驗合格之射頻電信終端設備,非經許可,公司、商號或使用者均不得 擅自變更頻率、加大功率或變更
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
(2) 射頻電信終端設備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信;經發現有干擾現象時,應立即停用,並改善
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所謂合法通信 ,係指依電信法規定作業之無線電信。
(3) 輸入、製造射頻電信終端設備之公司、商號或其使用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使用或變更無線電頻率、電
功率者,除依電信法規定處罰外,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並得撤銷其審驗合格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