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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RoHS 符合性聲明
依檢驗標準 CNS15663 之規定將限用物質含有情況標示於表列商品之本體、包裝、標
貼、或說明書。以下表格列出了產品中可能包含的有害物質的名稱和含量。
限用物質及其化學符號
部件名稱
(Pb)
(Hg)
(Cd)
六價鉻
(Cr
+6
)
多溴聯苯
(PBB)
多溴二苯醚
(PBDE)
支架/外殼
印刷電路板 (PCBA)*
玻璃面板
電纜/電線/連接器
電源設備/外接電源供
應器
配件/其他
本表格依據 CNS15663 的規定編制。
備考1.〝超出 0.1 wt %〞及〝超出 0.01 wt %〞係指限用物質之百分比含量超出百分比含量基準值。
備考2.〝○〞係指該項限用物質之百分比含量未超出百分比含量基準值。
備考3.〝-〞係指該項限用物質為排除項目。
*電路板元件包括印刷電路板及其構成的零部分,如電阻 、電容、積體電路、連接器等。
上述某些產品元件在 RoHS 排除條款 III 下得以免除,範圍如下:
排除元件範例:
1. 特殊用途的冷陰極燈管及外部電極螢光燈管(CCFL EEFL)中的水銀不超過
(每燈管):
(1) 短型(≦500 公釐):每燈管最多 3.5 毫克。
(2) 中型(>500 公釐及 1,500 公釐):每燈管最多 5 毫克。
(3) 長型(>1,500 公釐):每燈管最多 13 毫克。
2. 陰極射線管中的玻璃可含鉛。
3. 螢光燈管玻璃含鉛量不得超過重量的 0.2%
4. 鉛作為鋁合金中的元素時,其含量最高可達重量的 0.4%
5. 銅合金中所含的鉛,最高可達重量的 4%
6. 高熔點類之焊錫可含鉛(即以鉛為基底的合金,鉛含量可達重量的 85% 以上)。
7. 電器及電子元件中玻璃或陶瓷所使用的鉛(不包括介電陶瓷電容),例如壓電裝
置,或者玻璃或陶瓷複合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