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er's Manual

「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
第十二條第十二條
第十二條:
經型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非經許可,公司、商號或使用者均不得擅自
變更頻率、加大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
「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
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信;經發現有干擾現象
時,應立即停用,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
前項合法通信,指依電信法規定作業之無線電通信。
低功率射頻電機須忍受合法通信或工業、科學及醫療用電波輻射性電機設備之干
擾。
應避免影響附近雷達系統之操作。
高增益指向性天線只得應用於固定式點對點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