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er Manu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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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N 系列
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 經型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非經許可,公司、商號
或使用者均不得擅自變更頻率、加大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特
性及功能。
第十四條: 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信;
經發現有干擾現象時,應立即停用,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
繼續使用。
* 前項合法通信,指依電信法規定作業之無線電信。
* 低功率射頻電機需忍受合法通信或工業、科學及醫療用電波輻射性電機設備之干
擾。
「產品之限用物質含有情況」之相關資訊,請參考下表:
單元
限用物質及其化學符號
Pb
Hg
Cd
六價鉻
Cr
+6
多溴聯苯
PBB
多溴二苯醚
PBDE
印刷電路板
及電子組件
外殼
硬碟
散熱設備
電源供應器
電源線
備考 1. O”係指該項限用物質之百分比含量未超出百分比含量基準
值。
備考 2. “-”係指該項限用物質為排除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