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er's Manu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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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 經型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非經許可,公
司、商號或使用者均不得擅自變更頻率、加大功率或
變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
第十四條: 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
通信;經發現有干擾現象時,應立即停用,並改善至
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
* 前項合法通信,指依電信法規定作業之無線電信。
* 低功率射頻電機需忍受合法通信或工業、科學及醫療用電波輻射性電機設備之干擾。
5GHz 產品警語
此為有操作在 5.155.35/5.475.85GHz 之無線傳輸設備,應避
免影響附近雷達系統之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