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er's Manual

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 經型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非經許可,公司、商
號或使用者均不得擅自變更頻率加大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
特性及功能。
第十四條 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信;
經發現有干擾現象時應立即停用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
繼續使用。
前項合法通信,指依電信法規定作業之無線電通信。
低功率射頻電機須忍受合法通信或工業科學及醫療用電波
輻射性電機設備之干擾。
模組認證:
1. 本模組於取得認證後將依規定於模組本體標示審驗合格標籤。
2. 系統廠商應於平台上標示「本產品內含射頻模組:
XXXyyyLPDzzzz-x」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