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er Manu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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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於台 1
注意!
依據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經型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非經許可,公司、商號或使用者
均不得擅自變更頻率、加大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
第十四條︰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信;經發現有
干擾現象時,應立即停用,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前項合法通信,指
依電信法規定作業之無線電通信。低功率射頻電機須忍受合法通信或工業、科學
及醫療用電波輻射性電機設備之干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