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ers Manual

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 經型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非經許可,公、商
號或使用者均不得擅自變更頻率、大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
及功
十四 低功射頻電機之使用不得影飛航安全及干合法通信
現有應立停用方得
續使用。
前項合法通信,指依電信法規定作業之無線電通信。
率射合法信或電波
射性電機設備之干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