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pecifications

Taiwan requlatory information(NCC)
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 經型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非經許可,公司、商號
或使用者均不得擅自變更頻率加大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特性及
功能。
第十四條 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
信;經發現有干擾現象時,應立即停用,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
繼續使用。
前項合法通信,指依電信法規定作業之無線電通信。
低功率射頻電機須忍受合法通信或工業、科學及醫療用電波輻射
性電機設備之干擾。
警語:
1) 電磁波警語:減少電磁波影響,請妥適使用(無線電信終端設備適用)
2) 視力保護警語使用過度恐傷害視力建議每天看螢幕不超過 1 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