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lease Notes
一个显示“适当法律通告”(Appropriate Legal Notices) 的交互用户界面应包含一项方便且突出的功能:(1) 显示
适当的版权通告;(2) 告诉用户对该作品不负任何担保责任(除非提供了担保),被许可方可以根据本许可证
转让该作品,以及如何查看本许可证的副本。如果此界面显示一个用户命令或选项列表(例如菜单),该列表
中的重要项目就符合这一条件。
1. 源代码。
作品的“源代码”指作品便于修改的形式。“目标代码”指作品的任何非源代码形式。
“标准接口”有两种含义:一是由公认的标准机构定义的官方标准接口;二是针对某种特定编程语言指
定的众多接口中,以该语言工作的开发者广泛使用的接口。
可执行作品的“系统函数库”不是指整个作品,而是包括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任何内容:(a) 包含在
主要组件的正常包装中,但并不属于该主要组件;(b) 仅用于使作品能与该主要组件一起使用,或者用于
实施已有公开源代码的标准接口。在此上下文中,“主要组件”指运行可执行作品的特定操作系统(如
果有)的主要关键组件(内核、窗口系统等),或者用于生成该作品的编译器,或者用于运行该作品的
目标代码解释器。
目标代码形式作品的“对应源代码”指生成、安装和(对可执行作品而言)运行该目标代码以及修改该
作品所需的所有源代码,包括用于控制这些活动的脚本。但是,它不包括作品的系统库、通用工具,或
在未经修改的情况下,完成这些活动所需的、并非作品一部分的常用免费程序。例如,对应源代码包括
与作品的源文件相关联的接口定义文件,以及作品特定所需的共享库和动态链接子程序的源代码(例如
因为这些子程序与该作品其他部分之间存在密切数据通信或控制流)。
对应源代码不需要包含用户可以从对应源代码的其他部分自动再生的任何内容。
对于源代码形式的作品而言,其对应源代码就是作品本身。
2. 基本许可。
所有根据本许可证授予的权利都是针对程序的版权有效期授予的,并且只要所述的条件得到满足,这些
权利不可撤销。本许可证明确申明,您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地运行未经修改的程序。对于运行涵盖作品时
获得的结果,仅当该结果的内容构成涵盖作品时,才受本许可证约束。本许可证承认版权法赋予您正当
使用权或其他同等的权利。
只要您的许可证仍然有效,您可以无条件地制作、运行和传播您未转让的涵盖作品。如果只是需要他人
专为您修改涵盖的作品或向您提供运行这些作品的工具,则您可以向他人转让涵盖作品,只要您遵守本
许可证中关于转让您不具有版权的所有材料的条款。因此,为您制作或运行涵盖作品的人必须仅代表您
且在您的指示和控制下做到这些,并禁止他们在与您的关系以外制作任何您拥有版权的资料的副本。
仅当下述条件得到满足时,允许在任何其他情况下进行转让。再许可是不被允许的,第 10 条使其变得没
有必要。
3. 保护用户的法律权利不受反规避法侵犯。
在任何履行 1996 年 12 月 20 日通过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IPO) 第 11 章中所述义务的适用法
律,或者禁止或限制这种规避方法的类似法律下,涵盖作品都不会被认定为有效技术措施的一部分。
当您转让涵盖作品时,您将放弃任何禁止技术措施规避行为的法律权利,条件是这些规避行为是在对该
作品行使本许可证中的权利时进行的;您亦放弃任何限制操作或修改该作品以执行作品用户、您或第三
方禁止技术措施规避行为的法律权利的意图。
4. 转让完整副本。
您可以通过任何媒介按原样转让程序源代码的完整副本,但必须在每个副本明显且适当的位置附上适当
的版权通告;照搬声明本许可证以及按照第 7 条添加的任何非许可条款适用于该代码的所有通告;照搬表
示不含任何保证的所有通告;向所有接收者随程序提供本许可证副本。
您可以针对转让的每个副本收取或不收取任何费用,也可以有偿提供支持或保证。
5.
转让修改过的源代码版本。
您可以根据第 4 条的条款以源代码形式转让基于程序的作品或用于从程序制作该作品的修改,但必须同时
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a. 作品必须包含明确的通告说明您已修改它,并注明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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