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lease Notes
a. 作品必须包含明确的通告说明您已修改它,并注明相关日期。
b. 作品必须包含明确的通告,说明其根据本许可证以及第 7 条添加的任何条件发布。这条要求修改了
第 4 条的“照搬所有通告”的要求。
c. 您必须根据本许可证将整个作品作为一个整体许可给任何获得副本的人。因此,本许可证将同任何
按照第 7 条添加的条款一起应用于整个作品及其所有部分,无论它们是以什么形式打包。本许可证
不允许以其他任何形式许可该作品,但如果您在个别情况下收到任何权限,本许可证并不否定此类
权限。
d. 如果作品包含交互用户界面,每个界面必须显示适当的法律通告;但是,如果程序包含未显示适当
法律通告的交互界面,您的作品无需让它们显示。
如果将一个涵盖作品与其他本身不是该涵盖作品的扩展的单独作品联合在一起,而联合的目的不是
为了在存储或分发介质上生成更大的程序,且此联合体及其产生的版权没有用来限制单个作品允许
的联合程序用户的访问或法律权利,这样的联合体就称为“聚集体”。在聚集体中包含涵盖作品并
不会使本许可证应用于该聚集体的其他部分。
6. 转让非源代码形式的副本。
您可以根据第 4 和第 5 条条款以目标代码形式转让涵盖作品,但同时必须以以下一种方式根据本许可证条
款转让机器可读的对应源代码:
a. 在实体产品(包括实体分发介质)中或作为其一部分转让目标代码,并在常用于软件交换的耐用实
体介质上转让对应源代码。
b. 在实体产品(包括实体分发介质)中或作为其一部分转让目标代码,并随附有效期至少三年且长度
与您为该产品模型提供配件或客户支持相等的书面报价,向任何拥有该目标代码的人 (1) 在常用于软
件交换的耐用实体介质上,以不高于您实际执行此源代码转让的合理成本的价格,提供本许可证涵
盖产品中所有软件的对应源代码的副本;或者 (2) 免费提供从网络服务器复制对应源代码的权限。
c. 转让目标代码的单独副本,并随附提供对应源代码的书面报价的副本。此行为仅允许偶尔发生且不
能盈利,并且仅在您根据第 6b 小节随此类报价收到目标代码时才适用。
d. 通过提供对指定位置的访问权限(免费或收费)转让目标代码,并在不增加费用的情况下提供从同
一位置以相同方式访问对应源代码的同等权限。您无需要求接收者随目标代码一起复制对应源代
码。如果复制目标代码的位置是网络服务器,对应源代码可以在其他支持相同复制工具的服务器上
(由您或第三方操作),但您必须在目标代码旁边明确指出在何处可以找到对应源代码。无论由哪
个服务器托管对应源代码,您都有义务确保它在任何有需要的时候都可用,从而满足这些要求。
e. 使用点对点传输转让目标代码,但您需要告知他人在何处根据第 6d 小节免费向公众提供了作品的目
标代码和对应源代码。
在转让目标代码作品时,不需要包含目标代码中可分离的部分,该部分的源代码作为系统函数库排
除在对应源代码之外。
“用户产品”指 (1)“消费品”,即通常用于个人、家人或家庭目的的任何有形个人财产;或者 (2) 任
何针对家居生活设计或销售的东西。如果在确定一个产品是否为消费品时存有疑问,应以有利于覆
盖面的结果加以判断。对于特定用户接收到的特定产品,“正常使用”指按照典型或通常方法使用
该类产品,无论该特定用户的身份、其实际使用的方式或该产品要求的使用方式如何。一个产品是
否为消费品与该产品是否具有实质性的商业、工业或非消费类用途无关,除非此类用途代表该产品
唯一的重要使用模式。
用户产品的“安装信息”指从其对应源代码的修改版本安装和执行该用户产品中涵盖作品的修改版
本所需要的任何方法、步骤、授权密钥或其他信息。这些信息必须足以确保修改后的目标代码绝不
会仅仅因为被修改过而不能运行或正常运行。
如果您根据本条款转让用户产品中包含的、其随附的或者专用于其中的任何目标代码作品,并且用
户产品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都永久地或在固定期间内转让给接收者(无论此交易的特点如何),根据
本条款转让的对应源代码必须随附安装信息。但是如果您或者任何第三方都没有保留在用户产品上
安装修改过的目标代码的能力(例如作品安装在了 ROM 上),那么这项要求不适用。
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