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er manu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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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功率射频电机」警告声明
「经型式认证合格之低功率射频电机,非经许可,公司、商号或用户均不得擅自变更频率、加大功率或
更原设计之特性及功能」。
「低功率射频电机之使用不得影响飞航安全及干扰合法通信;经发现有干扰现象时,应立即停用,并改善
至无干扰时方得继续使用。前项合法通信,指依电信法规作业之无线电通信。低功率射频电机须忍受合法
通信或工业、科学及医疗用电波辐射性电机设备之干扰」。
FCC 警告声明:
本设备已通过测试并符合 FCC 规则第 15 部分有关数字装置的规定。这些限制的主要目的是在保护商业
区中运作此种设备时,提供合理程度的保护,避免有害干扰。本设备会产生、使用并放射射频能源,若不
按指示手册安装和使用,会对无线通信造成有害干扰。在住宅区中运作本设备亦可能造成有害干扰,在这
种情况下,使用者会被要求采用以下一种或多种方法来改善干扰的情形:
1. 调整接收天线的方向或移动其位置。
2. 将设备与接收天线的距离增加
3. 咨询经销商或有经验的无线电/电视技术员的协助。
FCC 声明:
这个设备遵照 FCC 规则第 15 节,操作程序受限于以下二个条件:
(1) 这个设备不能导致有害的干扰
(2) 这个设备必须可接受任一种干扰,包括可能导致非预期操作的干扰。
FCC 辐射暴露声明:
本设备完全符合美国联邦通讯委员会针对非控制环境所提出之辐射暴露限制。用户必须遵照所有满足射频
暴露符合性之特殊操作说明,在正常操作时并距离该机器 20 公分以上。发射器所使用之天线在同一地点
不得存在有其他天线或发射器或是与之合并操作。
CE 标志警告:
本机器属于 Class B 产品,适用于家用环境中,由于本产品可能会产生无线电干扰,因此用户需采取适当
防范措施。
NCC 低功率电波辐射性电机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经型式认证合格之低功率射频电机,非经许可,公司、商号或用户均不得擅自变更频率、加大功率或变
原设计之特性及功能。
第十四条
低功率射频电机之使用不得影响飞航安全及干扰合法通信;经发现有干扰现象时,应立即停用,并改善至
无干扰时方得继续使用
前项合法通信,指依电信法规定作业之无线电通信
低功率射频电机须忍受合法通信或工业、科学及医疗用电波辐射性电机设备之干扰。
安全性
本设备之设计已针对安装和使用上的安全性施以最大重视。然而, 仍需对电击和静电的危险给予特别留意。
欧洲地区 EU Countries Intended for Use
本机器的 ETSI 版本可以使用于下列国家的一般家庭及办公室内: 澳洲、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德国、
希腊、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保加利亚、塞浦路斯、捷克、爱沙尼亚、匈牙利、拉脱维亚、立陶宛、
马耳他、波兰、罗马尼亚、斯洛伐克、斯洛伐尼亚、荷兰、西班牙、葡萄牙、瑞典及英国。并且此 ETSI
版本也已被下列国家授权准予使用: 冰岛、列之敦斯敦、挪威、瑞士。请检查您所使用的通道,欧洲标准限
定最大幅射功率为 100mW EIRP,范围为 2.4GHz ~ 2.4835GHz
本手册所提及之其他公司商标及产品名称为所属相关公司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