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duct Info

中国
235
废弃处理
右侧的标志说明必须在电池/蓄电池 和电子设备使用寿
命结束时将其与生活垃圾(未分类的城市垃圾)分开处
理。
根据欧洲议会和理事会 2003 年 1 月 27 日关于废弃电气和电子设备的
2002/96/EC 指令,必须按照国家废物处理法规专业地废弃处理电子设
备。
电池含有可能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危害的物质。根据欧洲议会和理事会
2006 年 9 月 6 日关于电池和电池的 2006/66/EC 指令,必须根据国家废
弃处理法专业地废弃处理电池和电池。废弃处理时必须将电池和电池完全
放电。
处理废弃电池
警告
电池过热可能 造成爆炸和失火 危险!
不得将电池短路以进行放电。
用胶带包裹插头,以避免在丢弃时发生短路。
切勿拆开电池。
设备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