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P LaserJet M1130/M1210 MFP User Guide

本產品符合 EMC 指令 2004/108/EC 與低電壓指令 2006/95/EC,以及 R&TTE 指令 1999/5/ECEcodesign 指令 2009/125/EC
RoHS 指令 2011/65/EU 的要求;並依此具有 CE 標誌
本裝置符合 FCC 規則第 15 部分的規定。操作必須符合下列兩個條件 (1) 本裝置不可造成有害的干擾, (2) 它必須能接受任
何所收到的干擾,包括可能會造成不正常運作的干擾。
1. 本產品已經過 HP 個人電腦系統的典型配備測試。
2. 為了管制之用,本產品已指定一個管制型號。請勿將此型號與產品名稱或產品編號混淆。
3. 除了以上所列項目,本產品已採用目標國家/地區適用的電信認證與標準。
4. 本產品使用類比傳真附件模組,其管制型號為: BOISB-0906-00 (美國 LIU) BOISB-0906-01 (歐洲 AP)BOISB-0906-04
(AP LIU) BOISB-0906-02 (巴西傳真模組 LIU) ,符合本產品銷售的國家/地區中的技術規範需求
國上海
2015 11 1
僅適用於法規主題的當地聯絡資訊:
歐洲聯絡地址:
HP Deutschland GmbH, HP HQ-TRE, 71025 Boeblingen, Germany
www.hp.eu/certificates
美國聯絡處:
HP Inc., 1501 Page Mill Road, Palo Alto 94304, U.S.A. 650-857-1501
ZHTW 符合性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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