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P LaserJet M1130/M1210 MFP User Guide
本设备符合 FCC 规则第 15 部分的要求。操作必须服从以下两个条件: (1) 本设备不会导致有害干扰;(2) 本设备必须接受任何
收到的干扰,包括可能导致异常操作的干扰。
1. 本产品在 HP 个人计算机系统的典型配置下进行测试。
2. 为进行管制,为本产品分配了管制型号。请不要将此号码与产品名称或产品号相混淆。
3. 除上述所列标准之外,目标国家/地区的相应电信法规和标准也适用于此产品。
4. 本产品使用模拟传真附件模块,其管制型号为:BOISB-0906-01 (EURO LIU),它需要满足向其出售本产品的国家/地区的技
术管制要求。
中国上海
2015 年 11 月 1 日
仅限管制主题的本地联系人:
欧洲联系人:
HP Deutschland GmbH, HP HQ-TRE, 71025 Boeblingen, Germany
www.hp.eu/certificates
美国联系方式:
HP Inc., 1501 Page Mill Road, Palo Alto 94304, U.S.A. 650-857-1501
ZHCN 合规性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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