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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的評估是使用適用的歐洲調和標準進行。 完整的符合聲明可在下列網站找到: www.hp.com/go/
certicates(請使用產品機型名稱或其法規型號 (RMN) 搜尋,法規型號可以在法規標籤上找到)。
相關法規聯絡人:
HP Deutschland GmbH, HQ-TRE, Schickardstrasse 32, 71034 Boeblingen, Germany
具有無線功能的產品
EMF
本產品符合國際射頻輻射暴露指南 (ICNIRP) 規定。
如果本產品併入無線電收發裝置,則在正常使用時,保持相距 20 公分的距離可確保射頻暴露等級
符合歐盟需求。
歐洲的無線功能
本產品的設計是在所有歐盟國家/地區以及冰島、列支敦斯登、挪威和瑞士中,毫無限制地使用。
歐洲電話網路聲明(數據機/傳真)
具有「傳真」功能的 HP 產品符合 R&TTE 規定 1999/5/EC (Annex II) 的需求,因此包含 CE 標示。 然而由
於不同的國家/地區所提供的大眾轉接通信網路 (PSTN) 也有個別差異,這並不代表所有上述大眾轉接通
信網路都一定可以使用。 萬一發生問題,您應該聯絡第一個範例中的設備供應商。
規範聲明
如需符合性聲明,請造訪 www.hp.eu/certicates
無線產品法規資訊
本節包含下列有關無線產品的法規資訊:
暴露於無線電頻輻射
巴西使用者注意事項
加拿大使用者須知
台灣使用者須知
墨西哥使用者注意事項
日本使用者注意事項
韓國使用者注意事項
暴露於無線電頻輻射
ZHTW
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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