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ers Manual

第十二條
經型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非經許可,公司、商號或使用
者均不得擅自變更頻率加大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
第十四條
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信經發
現有干擾現象時,應立即停用,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
前項合法通信,指依電信法規定作業之無線電通信。低功率射頻電
機須忍受合法通信或工業、科學及醫療用電波輻射性電機設備之
干擾
Electronic Leaflet 1_420x200_6303279.pdf 2 28/05/2019 1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