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er's Manual

本產品符合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等條文規定:
經型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 非經許可,公司, 商號或使用者均不得
擅自變更頻率,加大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
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影響安全及干擾合法通信, 經發現有干
擾現象時,應立即停用,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
前項合法通信,指一電信法規定作業之無線電通信低功率射頻電機需忍受合
法通信或工業,科學及醫療用電波輻射性電機設備之干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