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ers Manual

視力保護注意事項:
1)使用30 分鐘請休息10 分鐘。
2)未滿2歲幼兒不看螢幕,2歲以上每天看螢幕不要超過1 小時。
依據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
※經型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非經許可,公司、商號或使用者均不得擅自變更頻率、加大功率或
變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
第十四條
※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信;經發現有干擾現象時,應立即停用,並改善
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
-前項合法通信,指依電信法規定作業之無線電通信。
-低功率射頻電機須忍受合法通信或工業、科學及醫療用電波輻射性電機設備之干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