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開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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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注意事項
出口或將本產品攜帶出境的注意事項
本產品受 United States Export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s (EAR) 的管制。出口至以
下以外的國家無需美國政府許可,截至撰寫本文時仍受禁運管制或特殊控制的
國家有:古巴、伊朗、北韓、蘇丹和敘利亞 (目標國家可能會有變更)。
台灣客戶注意事項
使用無線區域網路產品時的注意事項
第十二條
經型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非經許可,公司、商號或使用者均不得擅
自變更頻率、加大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
第十四條
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信;經發現有干擾現象
時,應立即停用,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前項合法通信,指依電信
法規定作業之無線電通信。低功率射頻電機須忍受合法通信或工業、科學及醫
療用電波輻射性電機設備之干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