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考說明書(完整說明)

Table Of Cont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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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注釋
關於無線通訊功能的注意事項
出口或將本產品攜帶出境的注意事項
本產品受美國出口管理規章 EAR)管控。除出口至受禁運或特殊管控的國家
(目前包括古巴、伊朗、朝鮮、蘇丹及敘利亞;該國家名單可能會發生變更)
時以外,將本產品出口至其他國家時,均無需美國政府的許可。
台灣客戶注意事項
使用無線區域網路產品時的注意事項
第十二條
經型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非經許可,公司、商號或使用者均不得擅
自變更頻率、加大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
第十四條
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信;經發現有干擾現象
時,應立即停用,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
前項合法通信,指依電信法規定作業之無線電通信。
低功率射頻電機須忍受合法通信或工業、科學及醫療用電波輻射性電機設備之
干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