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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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本产品受到
United States Export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s
(美
国出口管理条例)管制,如果需要将本产品出口或转出口到美
国禁运的国家,必须先从美国政府获取许可。以下国家为禁运
国:古巴、伊朗、朝鲜、苏丹和叙利亚。因为禁运国可能会有
改变,所以请联系美国商务部了解最新信息。
关于无线设备的限制
本产品中安装的无线收发器符合销售国的无线规定,不能用
于其它国家(在
EU
或
EFTA
购买的产品可以在
EU
和
EFTA
使用)。
对于在其它国家的使用,尼康概不负责。如果不知道原销售
国,用户应咨询当地的尼康服务中心或尼康授权的维修服务
中心。此限制仅适用于无线操作,不适用于产品的其它使用。
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用户
第十三条
1.
■
使用频率:
2.400 - 2.4835 GHz
■
等效全向辐射功率
(EIRP)
:
天线增益
< 10dBi
时:
≤100 mW
或
≤ 20 dBm
■
最大功率谱密度:
天线增益
< 10dBi
时:
≤10 dBm / MHz (EIRP)
■
载频容限:
20 ppm
■
带外发射功率 (在
2.4 - 2.4835 GHz
频段以外)
≤-80 dBm / Hz (EIRP)
■
杂散发射(
辐射)
功率(
对应载波
±2.5
倍信道带宽以外)
:
≤-36 dBm / 100 kHz (30 - 1000 MHz)
≤-33 dBm / 100 kHz (2.4 - 2.4835 GHz)
≤-40 dBm / 1 MHz (3.4 - 3.53 GHz)
≤-40 dBm / 1 MHz (5.725 - 5.85 GHz)
≤-30 dBm / 1 MHz (
其它
1 - 12.75 GHz)
2.
不得擅自更改发射频率、加大发射功率 (包括额外加装射频功率放
大器),不得擅自外接天线或改用其它发射天线;
3.
使用时不得对各种合法的无线电通信业务产生有害干扰;一旦发现有干
扰现象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采取措施消除干扰后方可继续使用;
4.
使用微功率无线电设备,必须忍受各种无线电业务的干扰或工业、
科学及医疗应用设备的辐射干扰;
5.
不得在飞机和机场附近使用。
Wi-Fi
(无线局域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