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開始指南
44
技術注意事項
本產品受 United States Export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s 的管制,需獲得美
國政府許可,方可向美國的禁運國直接出口或轉運。以下國家為禁運國:
古巴、伊朗、北韓、蘇丹和敘利亞。鑑於目標國家可能會有變更,請聯
絡美國商務部瞭解最新資訊。
有關無線設備的限制
本產品中的無線收發器符合銷售國的無線規定,不能在其他國家使用(在
EU 或 EFTA 購買的產品可以在 EU 和 EFTA 中的任何地方使用)。對於在其
他國家使用,尼康不承擔任何責任。不確定原銷售國的使用者應諮詢當
地的尼康服務中心或尼康授權服務代表。此限制僅套用於無線操作,不
套用於產品的任何其他使用。
台灣客戶注意事項
使用無線區域網路產品時的注意事項
第十二條
經型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非經許可,公司、商號或使用者均
不得擅自變更頻率、加大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
第十四條
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信;經發現有干
擾現象時,應立即停用,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前項合法通
信,指依電信法規定作業之無線電通信。低功率射頻電機須忍受合法通
信或工業、科學及醫療用電波輻射性電機設備之干擾。
Wi-Fi (無線區域網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