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考說明書(完整說明)

xxiii
台灣使用者須知
使用無線區域網路產品時的注意事項
第十二條
經型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非經許可,公司、商號或使用
均不得擅自變更頻率、加大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
第十四條
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經發現有
干擾現象時,應立即停用,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
前項合法通信,指依電信法規定作業之無線電通信。
低功率射頻電機須忍受合法通信或工業科學及醫療用電波輻射性電
機設備之干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