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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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用戶須知
使用無線區域網路產品時的注意事項
第十二條
經型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非經許可公司商號或使用者均
不得擅自變更頻率、加大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
第十四條
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信經發現有干
擾現象時,應立即停用,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
前項合法通信,指依電信法規定作業之無線電通信。
低功率射頻電機須忍受合法通信或工業科學及醫療用電波輻射性電機
設備之干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