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er's Manual

50
型號
58P
Regulatory Information - Taiwan
根據 NCC 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
理辦法 規定:
第十二條
經型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
機,非經許可,公司、商號或使用
者均不得擅自變更頻率、加大功率
或變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
第十四條
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使用不得影響飛
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信;經發現有
干擾現象時,應立即停用,並改善
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
前項合法通信,指依電信法規定作
業之無線電通信。
低功率射頻電機須忍受合法通信或
工業、科學及醫療用電波輻射性電
機設備之干擾。
保修及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