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 經型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非經許可,公司、商號或使用者均不得擅自變更頻率、加大功率或 變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 第十四條 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信;經發現有干擾現象時,應立即停用,並改善 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 前項合法通信,指依電信法規定作業之無線電通信。低功率射頻電機須忍受合法通信或工業、科學及醫 療用電波輻射性電機設備之干擾。 Canada, Industry Canada (IC) Notices “This device complies with Industry Canada licence-exempt RSS standar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