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ick Start Guide
本產品符合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
經型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非經許可,公司、
商號或使用者均不得擅自 變更頻率、
加大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
第十四條
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信;
經發現有干擾現象時,應立即停用,
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的繼續使用。
前項合法通信,指依電信規定作業之無線電信。
低功率射頻電機須忍受合法通信或工業、
科學及醫療用電波輻射性電機設備之干擾。
取得審驗證明之低功率射頻器材,非經核准,公司、
商號或使用者均不得擅自變更頻率、
加大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
低功率射頻器材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信;
經發現有干擾現象時,應立即停用,
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
前述合法通信,指依電信管理法規定作業之無線電通信。
低功率射頻器材須忍受合法通信或工業、
科學及醫療用電波輻射性電機設備之干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