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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RoHS2 符合性聲明
本產品係根據歐盟議會與理事會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the Council ) Directive
2011/65/EU 的規定設計與製造而成,限制在電氣與電子設備上使用某些危害物質
RoHS2 危害物質禁用指令),並通過歐盟技術協調委員會 (Technical Adaptation
CommitteeTAC) 對於一些物質最大濃度的規範,如下所示:
物質
最大允許濃度
實際濃度
(Pb) 0.1% < 0.1%
(Hg) 0.1% < 0.1%
(Cd) 0.01% < 0.01%
六價鉻 (Cr
6+
) 0.1% < 0.1%
多溴聯苯 (PBB) 0.1% < 0.1%
多溴聯苯醚 (PBDE) 0.1% < 0.1%
上述某些產品元件在 RoHS2 排除條款 III 下得以免除,範圍如下:
排除元件範例:
1. 特殊用途的冷陰極燈管及外部電極螢光燈管(CCFL EEFL)中的水銀不超過(
每燈管):
(1) 短型(500 公釐):每燈管最多 3.5 毫克。
(2) 中型(500 公釐及 1,500 公釐):每燈管最多 5 毫克。
(3) 長型(1,500 公釐):每燈管最多 13 毫克。
2. 陰極射線管中的玻璃可含鉛。
3. 螢光燈管玻璃含鉛量不得超過重量的 0.2%
4. 鉛作為鋁合金中的元素時,其含量最高可達重量的 0.4%
5. 銅合金中所含的鉛,最高可達重量的 4%
6. 高熔點類之焊錫可含鉛(即以鉛為基底的合金,鉛含量可達重量的 85% 以上)。
7. 電器及電子元件中玻璃或陶瓷所使用的鉛(不包括介電陶瓷電容),例如壓電裝
置,或者玻璃或陶瓷複合材料。